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23號
原 告 許鉉盟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俊權律師
被 告 許月娥
許沛煜
許穎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因若干事實未
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
7年3月29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育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