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6年度,841號
PCDV,106,家親聲,841,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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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謝新添 
兼上一人之
代 理 人 謝淑芬 
聲 請 人 謝明汝 
相 對 人 謝金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丁○○、丙○○、乙○○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減輕為每人每月各給付扶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丁○○、丙○○、乙○ ○之父。相對人與聲請人之母甲○○於民國48年間結婚,婚 後陸續育有四名子女,其中次子謝岳良已死亡。相對人約於 56年間左右離家,離家後即未負擔任何扶養聲請人之責,聲 請人迄能自立止均係靠祖母撿拾破銅爛鐵出售之所得及母親 外出工作寄回之生活費維生。相對人對聲請人顯無正當理由 未盡其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 第2 項規定,請求免除聲請人等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二、相對人到庭後對聲請人主張其未盡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乙情 不為爭執。
三、按民法第1114條第1 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 義務;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 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 尊親屬不適用之。查:相對人係聲請人三人之父,有聲請人 提出之兩造戶籍謄本為證。又相對人係24年8 月2 日生,現 已高齡82歲,其於105 年度無收入,名下亦無任何財產之事 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亦不爭執,堪認相對人為不能維持 生活之人。而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子女,現已成年,依民法第 1114條第1 款、第1117條規定,相對人自有受聲請人扶養之 權利。
四、再依民法第111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對負扶養義務 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 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 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 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查聲請人主張



相對人對渠等未盡扶養義務乙節,雖據證人即聲請人之母親 甲○○到庭證述綦詳,復為相對人不爭執,然參諸民法第11 18條之1 立法理由第3 點: 「至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 者有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例如故意致扶 養義務者於死而未遂或重傷、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幼童發 育等』,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爰增列第二 項,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等語,可知相對人未 盡扶養義務之行徑,縱使聲請人自幼及長之生活艱困,仍核 與前開立法理由就情節重大之例示內容有間,故難認相對人 所為已達該法條所定「情節重大」之程度。從而聲請人請求 依民法1118條之1第2項免除渠等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尚屬 無據。又聲請人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雖不應准許 ,惟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為形成權,法院得依職權衡 量,不受請求人聲明之拘束。經斟酌相對人於聲請人成年前 確對聲請人有未盡扶養義務之情,是如令聲請人負擔完全之 扶養義務,對聲請人實顯失公平,爰依該條第1項減輕聲請 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五、復按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 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1119條定有明文。所謂需 要,應係指一個人生活之全部需求而言,舉凡衣食住行之費 用、醫療費用、休閒娛樂費等,均包括在內。所謂扶養程度 又分生活保持義務及生活扶助義務,前者,為父母子女、夫 妻間之扶養義務,此義務為父母子女或夫妻身分關係之本質 的要素之一,保持對方即係保持自己。而子女對於父母之扶 養義務,既為生活保持義務,自無須斟酌扶養義務者之給付 能力,身為扶養義務者之子女雖無餘力,亦須犧牲自己而扶 養父母。查相對人之法定扶養義務人除聲請人三人外,尚有 相對人之配偶甲○○,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為憑。茲審酌卷附本院依職權調閱105 年度聲請人及相對 人之配偶甲○○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 聲請人丙○○105 年度所得總額為66,257元,名下無有價值 之財產;聲請人丁○○105 年度所得總額為211,000 元,名 下無有價值之財產;聲請人乙○○105 年度所得總額為268, 824 元,名下財產總額為7,740 元;相對人之配偶甲○○10 5 年度則無任何所得、財產。復參佐聲請人丙○○到庭陳稱 :伊現在是家庭主婦,偶而兼職教瑜珈,月入2 萬多,伊子 女均已成年,聲請人丁○○現打零工維生,有三名子女要扶 養,其配偶沒有工作等語;聲請人乙○○到庭陳稱:伊是做 鐵工,領日薪1200元,平均月入2 萬多元,伊子女均已成年 等語,並考量相對人已82歲,自陳每月尚領有3,500 元之老



人年金,及參考內政部社會司公布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 ,106 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用每月為11,448元等情,本院 認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減輕為每人每月各給付1,000 元之扶養費用為合理。
六、末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乃法院依職權衡量,不受請求 人聲明之拘束,故無庸就聲請人請求內容與本院核定相異部 分另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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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