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更一字,106年度,1號
PCDV,106,司更一,1,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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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飯田 金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飯田洋一
代 理 人 陳威男  律師
相 對 人 鈦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興 
代 理 人 錢紀安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鈦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寬照會計師為相對人鈦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鈦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00 年間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之申 請程序,受讓取得相對人鈦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587, 267 股,買賣交割日期為100 年12月23日,且上開股份現仍 由聲請人持有,對照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3,000,0 00股,是自前述股份買賣交割日100 年12月23日起算,聲請 人顯已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587,267 股,且持 股比例已達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4.5%。 ㈡自聲請人於100 年間投資入股相對人公司以降,相對人公司 於歷次召開之股東會,均強制收回而不使股東影印或攜出相 對人公司在股東會中所提出之會計表冊,經年累月之下,股 東根本無法盡知公司業務帳冊及財產之變動情形,已足影響 相關會計表冊查對之正確性及延續性,而有損及股東權益之 虞,且此等行為更已至違常情,於公司會計作業上即大有可 疑;加以相對人公司之監察人王翔飛,又係相對人公司法定 代理人王國興之子,更使相對人公司之內部監督機制,均形 同虛設,實有選派檢查人對該公司施行檢查之必要。 ㈢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交付業務帳冊等事件判決 ,該案係在檢查人經法院選派、就任後,因執行檢查業務向 公司調取業務帳冊等資料受阻而生;該案第三審判決所指「 客觀上之合理必要性」之審查,顯然並非針對是否准予選派 檢查人之非訟事件而生,而係針對檢查人經選派、就任後因 後續執行職務所生調取公司業務帳冊等資料範圍,在客觀上



是否具有合理必要性之訴訟上審查而發,此由發回意旨援引 上揭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判決所載「公司法第 245 條第1 項規定檢查人之檢查範圍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 情形,並未設有其他限制」、「若檢查人請求(執行檢查之 資料,超越上開合理而必要之範圍者,自不在該條項規範而 得執行檢查之列」等語自明,斷不可與選派檢查人之非訟准 駁決定混為一談。
㈣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 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 ,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此除有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66 0 號民事裁定可參、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非抗字第153 號 裁定、同院106 年度非抗字第113 號裁定、同院106 年度非 抗字第108 號裁定,亦均採相同見解;且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非抗字第113 號裁定,又進一步揭載「公司法第245 條 第1 項所定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之股 東可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就公 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無期間、範圍之限制」之旨。 ㈤鈞院106 年度抗字第228 號裁定雖指出聲請人於100 年12月 23日始完成(股份)買賣交割程序,然公司會計作業,本係 以會計年度為期間單位,並接續先前會計年度而為表冊之連 續登載,並無法區分聲請人投資入股前後,而予以割裂處理 。從而,縱聲請人於100 年底始行投資入股,惟就聲請人自 100 年12月23日以後所歷股東會,其關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 目及財產情形之關係年度,即與自100 年度(含)全年度起 迄今之表冊資料,均有直接關聯,此亦為前述表冊資料應為 連續登載之屬性所必然,是聲請人所請自屬正當。 ㈥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相對人鈦貿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鈦貿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自100年起至檢查完成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 語。
二、相對人鈦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則以:
㈠對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形式要件不爭執。 ㈡本件相對人公司歷年均按期召開股東會,相關帳冊均業經股 東會決議承認,聲請人至105 年度之股東會亦均有參與。且 相對人公司106 年度股東常會已於106 年7 月25日召開,會 中並討論公司業務帳戶及財產情形,惟聲請人公司並未列席 ,現又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可知聲請人之聲請選,顯屬權 利濫用,並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且聲請人若須檢閱相對人之 財務報表等文件,僅須依公司法第210 條辦理即可,並無選 派檢查人之必要。




㈢本件原審於選任林寬照會計師為檢查人之前,並未踐行訊問 林寬照會計師或其他檢查人人選之程序,即遽依職權查得之 學經歷資料,裁定選派林寬照會計師為抗告人之檢查人,於 法自有未合。應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等語。
三、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 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 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 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 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判決意旨參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東為行使公司法所賦與之單獨股東權或少數股東權,實有必 要直接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因此,公司法乃於第 245 條第1 項賦與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之檢查權 。又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公司法嚴格其行使要件 ,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總股份數量3%以上,且必須向法院聲 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限 ,是在立法上,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 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從而,倘具備 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聲請法 院選任檢查人,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公司即 有容忍檢查之義務。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之股份總數為1300萬股,聲請人持有 相對人公司之股份587,267股,乃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 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經濟部投資審議 委員會100 年12月5 日經審一字第10000523480 號函、財政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鈦貿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數確認證明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明細等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106 年度司字第41號卷第 12至16頁),且為相對人公司所不爭執(見本院106 年度司 字第41號卷第20頁反面訊問筆錄),是聲請人應得依公司法 上開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一節,當堪認定。 ㈡相對人雖辯稱相對人公司歷年均按期召開股東會,相關帳冊 均業經股東會決議承認,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顯屬權利濫用 ,且聲請人若須檢閱相對人之財務報表等文件,僅須依公司 法第210 條辦理即可等語。惟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 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並無其他資格之限制,聲請 人既已符合上開形式要件,已無不予准許其選任檢查人之理 。又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係本於股東共益權之行使,



本屬正當行使權利,本件聲請亦無於短期間內重複、多次為 之之情,自非權利濫用,且檢查人之選派,僅係公司帳目、 財產之稽核,倘公司如依法定程序建立健全之財務制度,當 不致因檢查人之稽核而受影響。況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依公司 法第210 條、第229 條之規定,僅能就公司備具之營業報告 書、財務報表、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等各項表冊為形式 上查閱,與檢查人得實質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等本為不 同之功能,選派檢查人係針對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 查核,檢視公司董事會、監察人執行職務適法性,檢查人本 諸其專業知識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盈虧狀況,自 可適時保障聲請人及其餘股東權利,若公司財務制度健全, 董事長及監察人執行職務均適法,當不致因檢查人之查核而 影響公司正常營運。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 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相對人就此即有容忍之義務。
㈢又本件聲請人自陳其自100 年12月23日股票買賣交割日起方 取得相對人股東資格,是聲請人在未取得股東資格前,尚非 相對人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關於相對人 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應無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權限 ,是聲請人僅能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100 年12月23 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至於聲請人逾此部分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本院依職權函請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 遴選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經該會推薦林寬照會計師乙節 ,有該會106 年6 月27日北市會字第1060241 號函及所附會 計師學經歷表在卷可稽(見本院106 年度司字第41號卷第27 至28頁),本院審酌林寬照會計師國立政治大學會研所畢 業,並擔任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及多家公 司之董事及監察人等情,認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 況,應得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 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由其擔任檢查人洵屬適當。相對人 雖主張本件於選任林寬照會計師為檢查人之前,並未踐行訊 問林寬照會計師或其他檢查人人選之程序等語,惟本院既已 經由台北市會計師公會詢問檢查人之意願,始裁定選派林寬 照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自已踐行詢問檢查人之程 序,且經本院於106 年12月28日行調查程序,通知兩造到庭 就本件聲請表示意見,兩造之程序參與權即已受保障,相對 人上開主張應為無理由。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 ,選派林寬照會計師為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自100 年12月 23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情形,聲請人逾此部分



之聲請,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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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鈦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