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270號
PCDV,106,司促,32270,2018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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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27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宜佩
債 務 人 陳世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萬伍仟貳佰
  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佰伍拾捌萬伍仟肆佰叁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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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