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勞訴字第5號
附帶上訴人
即 被 告 金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耀宗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附 帶
被 上訴人 簡芷芸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玖萬壹仟肆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壹佰
伍拾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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