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原 告 王慧瑜
三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其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被 告 簡素霞
被 告 朱世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1 日下午4 時35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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