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達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逢培
被 上訴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超視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儀
被 上訴 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被 上訴 人 鴻富泰精密電子(煙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松
被 上訴 人 立康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育修
被 上訴 人 鑫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亨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參拾陸
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壹仟貳佰捌拾肆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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