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高鴻祺
被 告 源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陳章珮
被 告 王 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所提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次 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二、查本件原告高鴻祺雖以被告詐欺、侵占為由,具狀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目前尚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業經 本院刑事科查核在卷,是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原告提 起顯有未合,應駁回原告之訴;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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