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83號
PCDM,107,聲,583,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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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璟諺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
聲付字第1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璟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璟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合計刑期4 年確定,於民國98年5 月30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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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