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663號
PCDM,107,簡,663,201802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隆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調偵字第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俊隆犯侵占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李俊隆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壹部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俊隆明知尚未取得上 開機車所有權,竟恣意侵占入己並將該機車轉賣予他人,顯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其犯罪目的、手段、侵占財物 之價值(總價新臺幣【下同】82,500元)、對告訴人所造成 之損害程度(34,375元),兼衡被告無前科、智識程度暨家 庭經濟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迄今未完全賠償告訴人 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於 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查被告侵占告訴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1部,為其犯罪所得之物,未見扣案或返還告 訴人,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依法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收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81號
被 告 李俊隆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俊隆於民國104年12月7日,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之方式 ,向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信公司)之特約機 車行「鎰昇車業有限公司」,以總價新臺幣(下同)82,500 元,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並與遠信 公司簽立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約定自105年1月14 日起至105年12月14日止,每月給付6,875元,上開價款未全 部付清前,所有權仍屬於遠信公司所有,李俊隆僅得占有使 用上開機車,不得任意出賣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詎李俊隆於 取得上開機車後,僅支付7期車款,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該機車侵占入己,並於 106年9月18日,以不詳價格將機車出售予他人牟利。二、案經遠信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李俊隆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張新銘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1份。
(四)遠信公司函及應收帳款明細各1份。
(五)監理站車籍資料查詢表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列印資料各 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檢 察 官 楊凱真




附錄本案所犯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
鎰昇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