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林律志兼法定代理人 林福壽 林淑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被 告 陳永亮被 告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春錦被 告 翔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大翔上列被告因被告陳永亮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楊朝舜 法 官 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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