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847號
PCDM,106,附民,847,2018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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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47號
原   告 賴憲誼
      朱湘偉
      劉美雪
      張家豪
被   告 張凱傑
      陳欽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7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張凱傑陳欽仁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73號詐欺案件 ,經原告賴憲誼朱湘偉劉美雪張家豪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渠等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至被告朱仁宗之刑事案件,現經本院發佈通緝,原告對其所 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一併留待緝獲後再行審判 ,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姜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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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