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054號
PCDM,106,訴,1054,2018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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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健哲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健哲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壹月貳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徐健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受 命法官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涉犯非法 寄藏槍彈等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另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683 號裁定送 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指揮自107 月1 月29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 設勒戒所開始執行觀察、勒戒在案,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件附卷可稽 ,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則本案原 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原羈押之必要性亦已不存在,應自開始 執行之日即107 年1 月29日起羈押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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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