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775號
PCDM,106,單聲沒,775,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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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
22078 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459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參貳零陸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淨重貳拾點玖壹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瑞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 第2207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海洛因1 包、甲基安 非他命2 包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警移送指稱於民國105 年7 月22日22時50 分許查獲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呈白色粉末狀,驗 前淨重0.405 公克,驗餘淨重0.320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2 包(均呈白色微黃結晶狀,合計驗前淨重21.0 07公克,驗餘淨重20.9149 公克)之案件,嗣因犯罪嫌疑不 足,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 2207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前開扣案之粉末1 包、 結晶2 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 確分別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第一級或第二級毒 品,此亦有該中心105 年9 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 105 年9 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各1 份在 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至鑑驗耗損 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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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