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6號
CHDV,107,補,96,2018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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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李詹綉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6,880,562元【計算式:536地號土地面積582.63平方公尺
  +644地號土地面積3279.11平方公尺+649地號土地面積143
  1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均為3900元×原告應有部
  分比例均為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211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第一類土地
  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
  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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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