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李詹綉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6,880,562元【計算式:536地號土地面積582.63平方公尺
+644地號土地面積3279.11平方公尺+649地號土地面積143
1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均為3900元×原告應有部
分比例均為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211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第一類土地
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
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