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8號
CHDV,107,補,78,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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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賴偉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88,000元(即本院106年度司執字
第2821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最低拍賣價格),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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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