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38號
CHDV,107,司聲,38,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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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信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騰輝
相 對 人 邱明源
      許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244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它依法 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裁全字第749號 假扣押裁定,曾提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供擔保,以臺灣台中 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2447號事件提存在案。因該提存事 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等同意返還,為此聲請本院 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裁全字第749 號假扣押裁定影本、臺灣台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2447 號提存書影本、受擔保利益人出具之同意書3份、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印鑑證明2份等件為證,復經依職權調閱臺灣 台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2447號提存卷宗,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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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