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47號聲 請 人 陳鈞惠上列聲請人陳鈞惠因與相對人李明忠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鈞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號) 正本3張,俾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