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8號聲 請 人 蕭玉惠上列聲請人蕭玉惠因與相對人王淑燕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蕭玉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催告履行債務郵局存證信函之回執。(正反面均要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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