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8號
CHDV,107,司拍,28,2018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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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蕭玉惠
上列聲請人蕭玉惠因與相對人王淑燕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蕭玉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催告履行債務郵局存證信函之回執。(正反面均要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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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