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3號
債 權 人 許宏榮
債 務 人 鼎鋒織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若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付命令之核發僅就債權人請求
之事項及所提出之書證為形式上之審查,本件債權人所提之
具付木材買賣之磅單及過磅單影本,均難以證明出債務人鼎
鋒織襪有限公司對本件債務負有給付責任之依據,故此部份
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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