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17號
CHDV,107,司促,1717,20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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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1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許嘉夏
債 務 人 唐萮芯即唐玉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
  償交易手續費新臺幣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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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