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14號
債 權 人 黃雲玉華
上列債權人黃雲玉華因與債務人鼎高高實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雲玉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13,707,722元之計算式,及利息自107年2月
1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按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其利
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二、承上-如同意按一般債務請求利息,併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
日,並補提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七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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