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14號
CHDV,107,司促,1714,2018022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14號
債 權 人 黃雲玉華
上列債權人黃雲玉華因與債務人鼎高高實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雲玉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13,707,722元之計算式,及利息自107年2月
  1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按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其利
  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二、承上-如同意按一般債務請求利息,併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
  日,並補提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七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1/1頁


參考資料
鼎高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