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19號
CHDV,107,司促,1619,2018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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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19號
債 權 人 張益禎即群益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張益禎即群益企業社因與債務人謝侑婷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張益禎即群益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謝侑婷(住彰化縣○○市○○路00號)之最新之
  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
  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利息起算日自107年1月3日起算之依據為何?按一般
  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算。如同意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併請具狀更正利
  息起算日,並附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七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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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