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48號
債 權 人 周建良
上列債權人周建良因與債務人陳世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周
建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自民國106年6月1日起至107年2月9日止
之房租租金共新臺幣103,000元,請釋明該請求金額之計算
式為何?是否已扣除訂約時債務人預繳之押租保證金新臺幣
24,000元?(如未扣除,則請釋明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