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30號
CHDV,107,司促,1330,2018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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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0號
債 權 人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代 理 人 李明哲
債 務 人 賴益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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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