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0號
債 權 人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代 理 人 李明哲
上列債權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秉宥即駿晉商行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可知,「駿晉商行」為獨資商號
,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
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賴益欽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
更正聲請狀之債務人為「賴益欽」。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70,597元之計算式為何?併請提
出其他相關釋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三、一、請提出債務人賴益欽(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
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
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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