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林猜
相 對 人 沈心莉即謝春花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謝尚志即謝春花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謝尚揮即謝春花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謝岳峰即謝春花之代位繼承人
相 對 人 謝岳翰即謝春花之代位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謝春花於民國106年4月15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50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土地設定同額之普通抵押權,清償日期約定為106 年5月1日,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上開借款債務之清償,經 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仍未獲清償,而謝春花已於106 年8月25日死亡,爰以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借款證明書等影本,以及土地謄本、謝春花除戶謄本、 謝春花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為證,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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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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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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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芳苑鄉 │芳林 │ │869 │田│00 │29 │16.00 │全部 │重劃前:路上│
│ │ │ │ │ │ │ │ │ │ │ │厝段94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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