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1號原 告 張金守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複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被 告 張加業訴訟代理人 張婯緹被 告 賴清水訴訟代理人 蔡年理被 告 賴萬發 林陳伸 張銀柱 張蘇合 張慧香 張嘉雯 張紋華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美惠被 告 張天民 張宇辰 林裕昇 林烈堂 柯明男 張月琴 陳玲美 張登貴 張卜仁 張丁卞 張斳勳 張耿豪 張凱翔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清水被 告 林美華 林美延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烈堂被 告 樂志紅 張家怡 張洺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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