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水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俊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溪湖鎮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4,71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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