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62號
CHDM,107,聲,262,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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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福專
上列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7年度執聲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福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福專因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 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 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 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 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 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 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 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 )、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 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 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 ,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 臺抗字第626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 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 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 ,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 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最高法院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 參照〕。且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 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 性界限之限制。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149號卷附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在案,是本院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 不得逾2年6月之範圍。另本院衡酌附表編號1為轉讓第一級 毒品罪、附表編號2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3為轉讓 禁藥罪,3罪間之罪質差異,揆諸上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 暨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 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 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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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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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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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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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
│ │第1項 │第1項、第2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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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1日 │106年7月3日 │106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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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6765號、1│106年度偵字第6765號、1│106年度偵字第6765號、1│
│ │06年度毒偵字第2120號 │06年度毒偵字第2120號 │06年度毒偵字第21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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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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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182號、 │106年度訴字第1182號、 │106年度訴字第1182號、 │
│ │ │第1270號 │第1270號 │第1270號 │
│事實審├───┼───────────┼───────────┼───────────┤




│ │判 決│106年11月23日 │106年11月23日 │106年11月23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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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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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182號、 │106年度訴字第1182號、 │106年度訴字第1182號、 │
│ │ │第1270號 │第1270號 │第1270號 │
│判 決├───┼───────────┼───────────┼───────────┤
│ │判決確│106年12月15日 │106年12月15日 │106年12月15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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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