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36號
CHDM,107,單禁沒,36,201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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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博鈜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參零公克)及包裝袋貳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博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 2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1.30公克)及安非他命吸食器1支,係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 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沒收之規定業已修正,均於 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 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 件自應直接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沒收相關規定。另按查獲 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張博鈜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 請人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251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 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1.30公 克)及安非他命吸食器1支,經送鑑定,均含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吸食器上有毒品成分附著,難以完全析離),有扣押 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及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鑑定書在卷(第62-69頁),是上開毒品及吸食 器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該包裝袋內, 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揆諸前開說明,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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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