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96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惠如 賴長成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3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鑫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