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963號
CHDM,106,易,963,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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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9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惠如
      賴長成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3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
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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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