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8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一先
選任辯護人 陳隆律師
被 告 承億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楊碧嬌
選任辯護人 陳隆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9760號、106 年度偵字第953 號),嗣檢察官聲請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零六年度易字第八三五號案件於民國一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改行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駁回檢察官改行協商程序之聲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 決,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法 院對於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協商之聲請,認有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455 條之6 第1 項亦有明文。二、經查,本案被告張一先、承億股份有限公司、楊碧嬌等人違 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本院當庭裁定改為認罪協商程序後 ,被告及其等辯護人雖與檢察官達成協商合意,然本院認該 協商合意之內容顯有不當,依上開規定,爰撤銷本院於民國 107 年2 月23日改行協商程序之裁定,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6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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