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廖清波
被 告 赫新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琦珍
被 告 黃忠龍
上列被告黃忠龍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交訴字第11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銘壎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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