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6年度,17號
CHDM,106,交重附民,17,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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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廖清波
被   告 赫新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琦珍
被   告 黃忠龍
上列被告黃忠龍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交訴字第11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銘壎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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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赫新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