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謝王時
陳建名
公陳秀珠
共 同
追加原告 王金蓮
王忠美
被 告 林裕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第14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追加原告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追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民事追加原告訴之聲明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所犯本院105年度交易第146號過失致死案件,業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中午辯論終結,並於107年2月27 日判決在案,而追加原告係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 之當日下午15時,始具狀提出追加原告,有本院收文戳章可 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追加原告追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 程序,於法要有未合,應予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