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2號
PTDV,107,訴,82,2018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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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號
原   告 胡榮耀
被   告 陳玩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 1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 ,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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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