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潘澤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亜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參照)。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87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
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3,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