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趙美雲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何金雀、潘慶財、潘慶龍、潘慶文、潘素
美、潘素珠、潘鶴吉、潘明標、潘秀津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歷年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
住址)。
㈡、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被
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
,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