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6號
PTDV,107,補,86,2018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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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趙美雲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何金雀、潘慶財潘慶龍潘慶文、潘素
  美、潘素珠潘鶴吉、潘明標、潘秀津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歷年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
  住址)。
㈡、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被
  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
  ,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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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