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0號
PTDV,107,補,70,2018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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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葉財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明雄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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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