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祺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被 告 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秋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廣通國際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