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7號
PTDV,107,補,67,2018022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祺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被   告 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秋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廣通國際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1/1頁


參考資料
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