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6號
PTDV,107,補,16,201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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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楊丙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800元。
 ㈡請提出被告曾楊丙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
  提出強制責任保險金給付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
  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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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