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2號
PTDV,107,補,102,2018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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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軒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堂
被   告 國立屏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鄒春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判命相對人為回復其名譽之適
當處分,而於報紙登載道歉啟事者,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
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58
6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新台幣(下
同)4,622,742 元,並於網站刊登澄清、道歉啟事,乃以一訴併
為財產權及非財產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14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837元(計算式:46837 +
3000=49837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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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軒成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