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方惠敏
代 理 人 李榮唐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 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⒈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 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⒉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 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 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⒋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 出證明文件。
⒌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
⒍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 、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⒎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⒐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⒑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⒒聲請人稱現自營魚苗買賣,請陳報最近半年每月收入支出明細 表,並提出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 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 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 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