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266號
PTDV,107,司繼,266,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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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66號
聲 明 人 丁慶志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丁大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
  ○○路0 巷00號)之次男,為繼承人。被繼承人丁大明於
  106 年12月11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丁大明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丁大明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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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