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戴羽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狀當事人欄之相對人公司名稱。(誤載為橋鼎金
屬科技有限公司)
二、請提出相對人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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