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96號
PTDV,107,司票,96,2018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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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戴羽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狀當事人欄之相對人公司名稱。(誤載為橋鼎金
  屬科技有限公司)
二、請提出相對人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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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