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8號聲 請 人 柯秀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平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二、本件聲請狀所載本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與本 票票面金額280 萬元不同,如係誤載請更正。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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