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88號
PTDV,107,司票,88,2018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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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8號
聲 請 人 柯秀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平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本件聲請狀所載本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與本
  票票面金額280 萬元不同,如係誤載請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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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