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0號
PTDV,107,司票,60,2018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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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林進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逸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 )一紙,前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1 月25日命聲請人補正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聲
  請人於107 年1 月31日僅陳報利息起算日為106 年10月1 日
  ,故請釋明提示日是否即為106 年10月1 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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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