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智凱、楊育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星潮實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
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智凱、楊育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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