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憲忠即李平忠即李永盛之繼承人等5 人間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及
同段428 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
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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