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補字第18號聲 請 人 吳立宸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 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 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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