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7年度,18號
PTDV,107,司家補,18,20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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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吳立宸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
  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
  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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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